关于《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3-09-29
   
  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82654572
   
  一、我市人才公寓有些类型?
  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二、我市人才公寓如何建设和筹集?
  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
  (二)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在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的基础上,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四)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区 ( 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设数量。区 ( 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我市人才公寓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哪几种?
  我市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四、对于参与建设人才公寓的单位,我市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市建设人才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应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三)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四)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 %的贴息补助。
  五、人才公寓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政策规定,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 %的比例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六、我市在人才公寓租售方式上如何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政策规定,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须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七、人才公寓面向哪些群体供应、如何申请?
  根据政策规定,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或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投资创业人员,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人才公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分配:
  (一)申请审核。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后,按照人才公寓分配原则将申请人排序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申请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组织部门审核。
  (二)分配房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组织部门审核意见将住房分配给用人单位,并签订房源分配协议。
  (三)配前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情况和房源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四)排序选房。用人单位在具备人才公寓分配资格的申请人中,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高低,同层次人才按照贡献大小、引进时间先后顺序等进行选房。对同层次人才引进时间相同的,组织抽签并按抽签顺序选房。
  (五)签约备案。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房管部门统一制定租赁合同和认购资格通知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签约,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在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将人才公寓分配协议、租赁合同文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统一到组织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办理入住手续。
  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认购资格通知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分配。
  八、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政策规定,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人才按照相应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住房建筑面积

标准(m2)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80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 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4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120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博士后;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高级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90

 

硕士;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75

本科毕业生;高级工;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

65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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